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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字号: ] 2018-05-11    阅读次数:513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

实 施 意 见

2018419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我省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以人为本、综合减灾,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力量与市场机制广泛参与的原则,深入推进我省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落实责任、完善体系、整合资源、统筹力量,全面提升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健全灾害管理体制

(一)健全统一领导、统筹协调体制

1.坚持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领导和主导地位,健全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自然灾害管理体制,强化各种自然灾害管理全过程的资源统筹和工作协调。省、市、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统一的防灾减灾救灾领导机构,统筹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

2.充分发挥各级减灾委员会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统筹谋划城市和农村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建立各级减灾委员会与主要灾种指挥机构之间,以及与军队、武警部队之间的工作协同制度,健全工作规程。

(二)健全分类管理、分工负责体制

充分发挥各级各主要灾种指挥机构灾害防范部署、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组织的指导作用,加强各类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专业化综合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

(三)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灾害管理体制

各级党委和政府在灾害应对中发挥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根据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各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承担相应主体责任。灾区党委和政府根据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分级负责,就近统一指挥各类自然灾害的防灾减灾、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群众转移安置、灾害救助等应急处置工作。

三、完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

(一)完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完善各级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协调联动工作制度。加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和有效衔接,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强化各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在灾情信息管理、综合风险防范、群众生活救助、科普宣传教育、跨区域合作等方面的工作职能和能力建设。各有关部门立足自身职能,加强协同联动,形成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合力。

(二)完善军地协调联动机制

建立完善驻鲁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应急协调机制,明确需求对接和兵力使用的程序方法。建立健全各级党委和政府请求军队、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强化任务衔接,完善军地协调联动和联合保障机制。建立完善军地间灾害预报预警、灾情动态、救灾需求、救援进展等信息通报制度。将武警部队抢险救援应急力量纳入驻在地应急救援力量和组织指挥体系。加强救灾应急专业力量建设,完善以军队、武警部队为突击力量,以公安消防等专业队伍为骨干力量,以地方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为辅助力量的灾害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三)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参与机制

1.制定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相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行为准则,开发建设全省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协调服务平台。

2.完善政府与社会力量协同救灾联动机制,支持专业化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力量发展,落实人身保险、装备提供、业务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措施。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全方位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

3.完善救灾捐赠组织协调、社会动员、接收管理、信息公开和需求导向等工作机制。

4.建立完善灾害保险制度。强化市场机制在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完善应对灾害的金融支持体系。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和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健全各级财政补贴、农户自愿参加、保险保费合理分担机制。统筹考虑现实和长远规划,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探索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鼓励支持各地结合灾害风险特点,探索灾害风险有效保障模式。

(四)完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

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实行省委和省政府统一领导、灾区党委和政府为主体、灾区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省与市、县(市、区)各负其责,协同推进灾后恢复重建。省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受灾市、县(市、区)开展灾害损失评估。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结合灾区实际组织编制或指导灾区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受灾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负责重建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较大和一般性自然灾害恢复重建工作,由灾区各级党委、政府根据实际组织开展。

(五)完善灾情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

1.健全各级各领域各部门各单位防灾减灾救灾预案及演练、核查和评估机制。

2.建设涵盖主要涉灾部门和军队、武警部队的自然灾害大数据和灾害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推进各种基础数据、灾害风险隐患、预警、灾情以及救灾工作等信息共享。

3.规范自然灾害损失统计核查和评估工作,完善灾害损失评估的联动机制。

4.加强宣传引导和舆情应对工作,完善灾情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拓宽信息发布渠道,确保公众知情权。

四、提升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与风险防范能力

(一)加强灾害监测预报预警

1.加强各种灾害监测站网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提升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

2.健全“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规范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完善管理办法,健全发布制度,明确发布部门、发布流程和责任权限。不断拓宽预警信息发布渠道,提高灾害预警的覆盖面和时效性,有效解决灾害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3.加强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能力建设,为抗旱防雹、森林防扑火等提供保障服务。

4.推进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健全运行制度,提升突发自然灾害应急信息传播能力。

(二)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

1.持续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提升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各级政府将防灾减灾纳入国民教育计划,完善政府、社会力量和新闻媒体等合作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的工作机制。持续深入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

2.推动支持各级各类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建设省综合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和开放式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网络平台,持续开展经常性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3.将防灾减灾作为安全教育重要内容纳入中小学必修课程,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大中小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逃生避险演练。

(三)加强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1.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灾害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各级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生产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定期组织开展灾害风险排查整治活动,及时做好灾害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2.开展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全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编制全省分县灾害风险区划图,建设灾害风险数据库。

3.推进既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抗震安全排查。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有关规定,指导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开展抗震性能鉴定,并按照抗震性能鉴定结论进行抗震加固或者拆除。

4.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和防控能力建设。

五、提升工程防灾减灾能力

(一)加强防灾减灾工程建设

1.完善防灾减灾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不断提高各类工程防灾减灾能力。全面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对重要建(构)筑物、超高建(构)筑物及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等工程的规划、建设严格把关,对超限建筑工程、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等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对重要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积极推广应用抗震新技术,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能力。严格落实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法规,加强农房建设抗震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尽快扭转农村民居设防低的现状。

2.加强海绵城市和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在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推进雨污分流改造,提升城市低洼地段、下穿式立交、行洪河道和排水防涝主出口等薄弱环节蓄排能力,提高城市洪涝灾害防御水平。

3.加强河流湖泊治理骨干工程建设,加快推进病险水库及城镇防洪堤除险加固、山洪灾害防治等工作。到2020年,重要河道重点河段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淮河流域等重点易涝洼地达到5年一遇除涝标准。

4.加快推进危房改造工程。指导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全面开展危房排查,结合棚户区改造和危房改造等政策,分期分批对符合政策条件的C级、D级危险房屋进行改造。对无法列入棚户区改造等计划或确需保留的城市老旧危房,严格落实产权人主体责任,实施抗灾加固,消除灾害风险隐患。

(二)加大避险搬迁力度

1.加快推进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到2020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山东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规划的通知要求,完成既定滩区居民迁建任务。

2.加大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力度。在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前提下,对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分散居民点、特别是生态环境恶化的贫困山地丘陵区居民点实行搬迁。

六、提升基层综合减灾能力

(一)深入开展基层综合减灾活动

开展全国和全省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建立健全综合减灾示范创建激励机制。持续开展社区综合减灾活动,推进社区综合减灾网格化管理,统筹提升社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充分利用公园、广场、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服务设施,因地制宜建设、改造和提升成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规范,明确建设、管理、维护责任主体,相关投入纳入财政预算。

七、提升应急保障能力

(一)提升救灾物资储备保障能力

1.加强全省救灾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建设。健全救灾物资实物储备、社会化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制度,优化储备布局,丰富储备种类,提高调配效率。加快制定全省救灾物资库建设标准,加强省救灾物资储备库和代储点建设,推进市、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规范化建设和乡镇(街道)、村(社区)救灾物资储备点建设。推进救灾物资社会化储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与相关企业签订救灾物资代储和紧急供货协议,构建多元救灾物资储备体系。统筹各级各类应急储备物资和仓储物流设施,加强军民融合发展,提高联合应急供应保障能力。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完善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应急运力储备与调运机制,提高紧急运输保障能力。

2.加快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制定全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标准,建设全省救灾物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提升物资储备调运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水平和救灾物资综合协调、分级分类协同保障能力。

(二)提升救灾装备统筹保障能力

加强防灾减灾救灾所需的交通、通信、人身防护等装备建设,强化各级各类救灾装备的统筹使用。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救助期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的征用和补偿机制,探索建立重大救灾装备租赁保障机制。

(三)加强防灾减灾人才队伍建设

1.加强各级减灾中心和防灾减灾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强化防灾减灾救灾人才培训和继续教育,支持高等院校开设防灾减灾救灾课程,积极开展区域和国际交流合作。

2.加强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兼)职灾害信息员,完善工作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建立激励机制,提升灾害管理应对水平。

(四)提升科技支撑能力

1.建立健全科技支撑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政策措施和长效机制。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完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推动科研成果的集成转化、示范和推广应用。

2.完善各级减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专家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支撑作用。加快建设全省救灾应急指挥体系和北斗综合减灾系统,加强各级救灾应急指挥中心、移动指挥平台建设。健全民用卫星应急观测与信息支持工作机制,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卫星遥感等新技术新方法运用,提升应对各类自然灾害的科学化水平。

八、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统筹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防灾减灾救灾作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和民生保障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推进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灾害风险管理和综合减灾理念,转变重救灾轻减灾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编制防灾减灾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明确防灾减灾的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和重大工程。建立健全防灾与救灾并重的责任机制和考核机制,完善考核办法,增加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中的比重。

(二)强化法治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修订有关防灾减灾救灾的法规政策、应急预案和制度规范,完善法规政策体系,强化政策配套衔接,为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制保障。要坚持依法行政,健全奖惩激励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当事方的责任。

(三)强化财力保障

健全防灾减灾救灾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防灾减灾救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完善灾害救助政策,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工程建设、救灾物资装备储备、人工影响天气、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技术研发、科普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的经费投入。各级财政要继续支持开展灾害风险防范、风险调查与评估、基层减灾能力建设、灾害保险、科普宣传教育等防灾减灾相关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和家庭、个人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投入,提高社区和家庭自救互救能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统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强化组织实施

落实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责任。加快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省减灾委员会要加强统筹协调,任务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参与部门要积极配合,落实任务分工和工作责任。建立督导检查制度,加强对改革进度的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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