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临沂市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云平台欢迎您!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收养家庭到儿童福利机构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的通知
[字号: ] 2018-11-22    阅读次数:742

民办发〔201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随着被外国家庭收养儿童年龄的增长,越来越多的外国收养家庭希望来华,到被收养儿童曾生活过的儿童福利机构寻根回访。近年来,各地民政部门及儿童福利机构饱含对被收养儿童的深厚感情,在接待服务外国收养家庭寻根回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有益经验。同时,也需要随着寻根回访实践的发展改进完善。为进一步做好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寻根回访接待工作,是关心关爱被收养儿童的重要举措,也是维系被收养儿童与我国亲情的桥梁纽带。实践证明,做好寻根回访接待工作不仅有利于被收养儿童的健康成长,培养被收养儿童对祖国、对家乡、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真挚情感,也有利于增进外国收养家庭对中国的了解,展现我国儿童福利事业及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就。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积极主动做好寻根回访接待工作。


二、牢牢把握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儿童利益优先理念,积极为外国收养家庭提供人性化、专业化和特色化寻根回访服务,促进被收养儿童健康成长。


(一)坚持正确导向。各地要从帮助被收养儿童正确对待被收养经历、了解其成长环境和祖国文化、感受祖国关爱和血脉亲情等方面出发,确定和创新寻根回访主题,不断丰富工作内容。


(二)坚持服务优先。各地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尽力满足外国收养家庭到被收养儿童曾生活的儿童福利机构回访的心愿,以热情的态度、优质的服务开展寻根回访接待工作。


(三)坚持公益属性。各地要始终牢牢把握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的公益属性,坚决杜绝巧立名目乱收费、强制服务、索取捐赠等行为。  


(四)严格外事纪律。寻根回访接待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地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做细做实接待方案,做到内外有别,防止出现疏漏和偏差,避免产生负面影响。


三、严格落实寻根回访接待工作要求


(一)寻根回访接待申请的接受与核实。


1.省级民政部门可以直接接受被收养儿童及外国收养人、寻根回访组织机构提出的回访接待申请,也可根据当地实际,在符合外事纪律要求前提下,以书面形式明确由市级民政部门直接接受回访接待申请。


2.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将辖区内可以接受申请的民政部门名单及联系方式统一于2019年1月1日前提供给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以下简称收养中心),由收养中心在其门户网站公开。此后,如辖区内接受申请的民政部门名单发生变化,省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告知收养中心在其门户网站进行更新。


3.接受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到儿童福利机构寻根回访接待申请表》(附件1,申请人登陆收养中心网站自行下载),结合收养登记档案等完成核实工作,并将核实结果及时反馈给申请人,同时将寻根回访人员的名单、证件及号码、回访时间等通知相关儿童福利机构。各地民政部门不得收取相关核实费用。


(二)细化寻根回访接待方案并抓好落实。


1.各地民政部门应指导儿童福利机构细化接待方案。儿童福利机构要根据外国收养家庭的特点,紧密联系当地工作实际,按照活动设计专业化、活动形式多样化、接待过程亲情化的要求,制定接待工作方案。儿童福利机构要建立完善寻根回访儿童的档案资料,加强与被收养儿童的长期联系,让被收养儿童感受到祖国的温暖与关爱。


2.儿童福利机构应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应以热情朴素为风格,努力做到以情示人、以情感人,让寻根回访更加凸显人文关怀,真正实现其效果,避免内容单调、形式单一。尽量满足外国收养家庭查阅被收养儿童相关档案,看望被收养儿童在儿童福利机构生活期间的院长、保育员,以及被收养儿童曾经的寄养家庭等合理要求,视情赠送代表当地特色或与被收养儿童有关的小礼品。接待过程中,儿童福利机构应尽量安排英语基础较好的工作人员参加。


3.到儿童福利机构寻根回访人员应当与申请寻根回访人员一致。儿童福利机构在落实接待方案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向主管民政部门报告。各地要在实践中不断调整优化接待方案,使之更加契合当地实际和外国收养家庭需求。


(三)保障接待工作经费。各地民政部门要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妥善安排寻根回访接待经费,将其纳入机构财政预算,或通过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方式给予保障,满足儿童福利机构接待外国收养家庭所产生的费用需求,保障接待服务质量。各地民政部门和儿童福利机构不得向参加寻根回访活动的外国收养家庭收取任何费用。


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做好接待工作监督管理,规范接待工作各个环节、流程,推动儿童福利机构不断提高寻根回访接待工作水平。收养中心要及时总结各地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经验并加以推广。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外国收养人和被收养儿童来华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06〕61号)、《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关于外国收养人和被收养儿童来华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的意见》(民福事字〔2006〕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到儿童福利机构寻根回访接待申请表


2.到儿童福利机构寻根回访接待核实表


民政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31日




相关内容

  《沂蒙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9-12-24]
  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 [2019-05-30]
  关于做好2019年度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2019-05-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19-05-1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2019-05-08]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的通知 [2019-05-01]
  山东省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办法(试行) [2019-05-01]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