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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民政干部职工联系孤儿活动的通知
[字号: ] 2015-05-07    阅读次数:472

鲁民函〔2014〕66号

各市民政局:

根据省领导关于切实维护孤儿合法权益、为孤儿创造良好成长环境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民政干部职工联系孤儿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联系孤儿活动的重要意义

全省现有孤儿、社会散居孤儿和父母重残、服刑及受艾滋病影响的三类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共19102名,其中机构集中供养3276人,社会散居15826人。目前,我省对福利机构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含三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和720元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有效保障了孤儿的基本生活。但在孤儿权益维护、教育、生活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影响了孤儿的健康成长。孤儿是最需要关爱的社会弱势群体。民政作为主管部门,在维护孤儿权益、保障孤儿健康成长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在全省开展民政干部职工联系孤儿活动,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密切联系群众的有效途径;是建设“大爱民政”,解决孤儿成长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孤儿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是温暖孤儿心灵,陪伴孤儿成长,使孤儿与其他儿童一样在祖国的同一片蓝天下健康幸福成长的重要措施。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联系孤儿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活动成效。

二、开展联系孤儿活动的安排

(一)联系活动的时间和范围。从今年3月份开始在全省民政系统部署联系孤儿活动,对象是全省孤儿和三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就近就便、不出县(市、区)和全覆盖的原则,每名干部职工至少联系一名孤儿,联系对象可每三年转换调整一次。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孤儿分别由所在市、县(市、区)民政局长负责联系。

(二)联系活动的方式。联系人与孤儿每半年至少见面联系一次,平时通过网络、电话、书信等方式保持联系。

(三)联系活动的任务。一是了解孤儿生活、学习、成长情况,儿童福利政策落实情况,有无歧视虐待等侵犯孤儿合法权益的情况;二是了解孤儿生活、上学、医疗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和问题,及时反映孤儿的合理诉求,为孤儿营造良好成长环境;三是协助孤儿监护人加强对孤儿的思想道德教育,使他们保持积极向上的心志,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有用人才。

三、加强联系孤儿活动的组织领导

(一)要纳入党组织重要议事日程。全省联系孤儿活动由各级民政部门党组织负责。各级、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作为党委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措施来抓。要积极动员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福利院干部职工踊跃参加联系孤儿活动。要及时研究解决联系孤儿活动遇到的实际问题,推动联系活动深入扎实、卓有成效开展。

(二)要建立“联系孤儿档案”。各级民政部门要帮助干部职工要逐一落实联系孤儿,并建立联系孤儿档案。对联系人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的孤儿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要纳入档案管理内容,并作为调整完善政策的依据。

(三)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有关要求。在联系孤儿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有关要求,走访探望孤儿要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不给基层和群众添麻烦。

(四)要及时收集上报联系孤儿活动落实情况。各地民政干部职工联系孤儿活动情况,原则上每半年集中上报一次。平时发现的典型经验要及时上报。省厅将适时通报各地开展联系孤儿活动情况。

全省民政干部职工联系孤儿活动,由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具体负责。省民政厅机关和下属单位干部职工联系孤儿活动,由省民政厅直属机关党委组织实施。




山东省民政厅

20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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