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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1978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相关情况登记的公告
[字号: ] 2017-05-18    阅读次数:679

关于对1978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相关情况登记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人员范围

1978年—2014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不含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二、登记时间

2017年5月17日08:30至2017年5月27日17:00

三、登记地点

请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认真阅读《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原属市民政局安置的,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四楼民政局窗口进行登记。

原由各县区民政部门安置的退役士兵,具体登记时间和登记方式,请咨询各县区民政部门。

未在规定时间内登记的,将不再受理。

三、咨询电话

临沂市民政局:7200919

兰山区民政局:8198209

罗庄区民政局:7086912

河东区民政局:2932071

郯城县民政局:6800621

兰陵县民政局:5125702  5211023

莒南县民政局:7318812  7315552

沂水县民政局:2269713

蒙阴县民政局:15725797090

平邑县民政局:2652570

费县民政局:2113105

沂南县民政局:7379917

临沭县民政局:2651181

高新区民政局:7118637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局:6011600

临港区民政局:7667656  7775592

蒙山旅游区社会事务局:4103981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


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

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军队退役人员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已到政府安置部门报到,非个人原因尚未安置的退役士兵,选择安排工作的,要按照规定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上岗。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各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其生活补助费。愿意选择自谋职业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补发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三)对政府已安置接收单位、因个人原因未领取安置介绍信或接收单位已安排工作岗位因个人原因未上岗的退役士兵,要求上岗的,由原接收单位负责安排其上岗。不愿在原接收单位上岗的,可以办理自谋职业,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也可以选择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上岗。

(四)对安置后待岗或失业的退役士兵,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其合法权益:

1、对安置上岗后非个人原因待岗、且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自愿解除劳动关系自主就业的,由企业依法为其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有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落实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要求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可等单位情况好转后上岗,待岗期间,由其所在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7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

2、对因单位破产改制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职工的同等待遇。拖欠工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优先予以清偿。本人有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优先安排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

3、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个人提出申请、企业批准、双方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4、对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五)安置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士兵,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目前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对所在企业确实困难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当地政府协调企业和经办机构协商,签订协议,纳入欠费管理,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由本人缴纳后,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安置到企业后又处于失业状态、目前尚未参保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允许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

对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士兵,按照属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督促其按规定参加当地的医疗保险,参保前军队退役士兵发生的医疗费由企业负责解决,企业解决确有困难及本人和家属无力支付的,应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或通过临时救助等办法予以解决;对关闭破产企业的退役士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解决其医疗保险参保问题;对符合条件的失业退役士兵按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医保费,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灵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属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六)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2001年之前退役的,按2001年的标准发放;2001年之后退役的,按退役当年标准发放。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政府要通过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并保障其享受自主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鼓励效益好的民营企业优先聘用退役士兵。

(七)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士兵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困难家庭纳入扶贫工程,采取一对一的帮扶措施帮助其脱贫。

(八)对住房困难的退役士兵家庭,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专门台账,优先解决其保障性住房,做到应保尽保。

(九)对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大力开辟就业渠道,积极扶持其就业。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尽最大努力开发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作为退役士兵就业的托底措施。开发的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可以延长政府补贴时限。

(十)对退役士兵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充分利用我省教育资源,制定优惠政策,在春季高考中单列部分高职(高专)计划,单独划线录取;在高职院校单独招生中,安排办学水平较高的高职院校,选择优势学科专业面向退役士兵单独招生,单列计划录取;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专升本录取比例,完善服役期间立功退役士兵专升本免试政策,为退役士兵接受高等教育提供多元渠道。按照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鼓励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

(十一)各市对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所需资金,要逐人建立台账、逐县(市、区)汇总后上报省有关部门,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县区别情况,按比例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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