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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沂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操作规程》的通知
[字号: ] 2017-12-27    阅读次数:807

LYCR-2017-018001

  关于印发《临沂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

信息核对操作规程》的通知(临民〔2017〕48号)

各县区民政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政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民政局、蒙山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实施,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了《临沂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民政局

2017年6月12日

临沂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公平、公正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3〕78号)文件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是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接受行政审批部门委托和社会救助申请人的授权,根据民政、房管、交通、人社、公安、工商、税务、公积金、金融证券等部门提供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依法对申请人一定期间的收入、财产和支出与社会救助申请人申报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客观核查比对,并向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相应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  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家庭(以下简称城乡困难家庭),须如实申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等情况,授权并配合接受村(居)和乡镇(街道)、县区及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第四条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坚持“实事求是、诚信申报;上下联动、分层比对;规范流程、信息保密;如实反馈、促进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民政部制定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要求,依托民政部核对基础平台搭建跨部门的市级核对电子比对平台,实现在线数据比对和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核对工作效率。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应按照自身职责和申请社会救助项目具体规定,及时提供申请社会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的人口状况、可支配收入、财产和支出相关信息,做好核对工作。

(一)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提供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组织登记、婚姻登记、殡葬、收养登记等信息。

(二)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户籍人口登记、变迁、注销和机动车辆拥有情况等信息。

(三)财政部门。负责提供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等信息。

(四)人社部门。负责提供就业、失业登记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信息。

(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土地利用、采矿资质、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六)房产部门。负责提供房屋产权和交易、购买房改房和享受住房保障等信息。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从事道路客货运输、出租汽车客运等人员的资格及相关信息。

(八)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水库移民后扶补助等信息。

(九)渔业部门。负责提供渔业船舶拥有、水域滩涂养殖证等信息。

(十)统计部门。负责提供与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相关的统计数据等信息。

(十一)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农业机械拥有情况等信息。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信息。

(十三)国税部门。负责提供纳税信用等信息。

(十四)地税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有关涉税等信息。

(十五)工商部门。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等信息。

(十六)人民银行。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协调临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银行开户和存款等信息。

(十七)银监部门。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协调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开展存款、理财等信息的查询工作。

(十八)市保险行业协会。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协调辖区保险业机构依法提供商业保险购买缴费和获益、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等信息。

根据社会救助和核对工作的发展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应当提供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简称市核对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体系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拟定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划、政策和制度;

(二)负责建立全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操作平台,组织开展信息交换和比对,做好系统维护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

(三)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络协调工作,建立联络员队伍,与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协议,做好省、市核对信息平台对接和数据信息查询工作;

(四)指导检查各县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培训计划,加强督导检查;

(五)接受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提出的核对委托开展核对工作,出具核对书面报告;

(六)承担市政府和社会救助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各县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简称县区核对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申请社会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核对规章制度和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辖区内需委托市核对中心核对的申请社会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信息录入和上报工作;

(三)建立辖区内申请社会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经济信息审核档案,对享受社会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登记归档;

(四)承担上级和当地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村(居)申请社会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

(二)直接受理辖区内城乡困难家庭社会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可代为提交申请;

(三)组织开展城乡困难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工作,确保城乡困难家庭申请资料真实可靠;

(四)负责辖区内申请社会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信息录入和汇总工作,建立入户调查和信息档案。

第三章  核对流程

第十条 具体核对工作流程如下图:


临沂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流程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

 张榜公示

(一)个人申请

县区救助部门审批

(一)个人申请

城乡困难家庭申请社会救助时,以家庭为单位,户主或其代理人为申请人,或委托村(居)代为申请,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向其经常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须提供材料:社会救助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核对授权书(附件1)、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理审核

1、申请受理。乡镇(街道)对申请人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收齐有关申请材料录入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报县区核对中心。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对材料不齐全或限期没有补齐的,不予受理。

2、申请核对。县区核对中心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临沂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附件2),报市核对中心进行查询核对。

(三)信息核对

1、核查比对。市核对中心对县区核对中心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发至市直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核对,相关部门将核对信息完整、准确地反馈市核对中心。

2、出具结论。市核对中心在部门反馈核对信息后出具《临沂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论报告书》(附件3),将报告书反馈给所在县区核对中心,同时经乡镇(街道)告知申请人核对结果。

(四)入户调查

经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后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应组织工作人员通过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收入评估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作全面、深入、客观地了解,详细掌握申请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情况,如实填写入户调查审查意见表。

(五)民主评议

乡镇(街道)对申请人集中或分散组织民主评议会,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公开评议,做好评议记录,参与评议人员应对评议结果签字确认。民主评议会一般由下列人员组成: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两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民政助理员,村(居)民代表(其人数不少于其他各类人员的总和),县区民政部门可视情派人参与民主评议。

(六)张榜公示

乡镇(街道)应将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情况在其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七)审核审批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县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审核审批。

(八)长期公示

县区民政部门应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长期公示。公示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不准公开与审批无关的信息。

(九)归档备查

核对工作相关资料档案要按照“一户一次一档”进行保存和管理。市核对中心负责保存管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管理系统内形成的电子文档资料和其他部门申请核对授权书等纸质材料;县区核对中心负责保存管理受理、授权委托、审核等形成的纸质材料并装订归档,做好社会救助年度复核和投诉举报核查的核对工作。每季度首月20日向市核对中心报送依据核对结果实际清退社会救助对象的相关数据信息。核对工作纸质档案、电子档案保管期限均为1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社会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提供伪造证件或虚假证明及未如实提供其他相关情况的,乡镇(街道)不予受理;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一经发现,县区民政部门立即取消其待遇,追回所得款物,并将有关信息计入个人征信系统。情节恶劣的,可以依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不符合条件强行索要社会救助,威胁、侮辱、打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扰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二条  申请社会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信息核对工作,仅限于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核对,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同时应加强信息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泄漏。

第十三条  从事信息核对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将申请人的经济信息泄漏造成严重后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县区核对中心、市核对中心应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临沂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附件2:临沂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

附件3:临沂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论报告书

附件1

临沂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本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或享受社会救助期间,授权市、县核对中心向相关部门或机构查询、核对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等信息。本授权书放入申报资料中,作为核对机构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查询的依据。授权书有效期为自申报之日起至其授权人停止享受社会救助待遇之日为止。

授权人姓名:     (指模) 身份证号码:

成员姓名:       (指模) 身份证号码:

成员姓名:       (指模)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备注:授权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签;代签的需要本人按指模。成员姓名签字及指模真实性及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负责。

附件2                                    

临沂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

临沂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指导中心:

根据《临沂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临政办发〔2013〕78号)有关规定,现有批次号:        家庭(申请家庭名单附后)提出申请社会救助,特委托核对中心对上述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通知我们。

特此委托。

附:申请家庭名单(姓名、身份证号)

     县(区)核对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3                 

临沂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论

报告书

     县(区)核对中心:

我中心自接受你单位的委托,依法依规及申请家庭的授权对批次号:        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相关信息见附件表格。


 

备注:本报告书结果仅供开展社会救助审批时参考,不作其他用途。

临沂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指导中心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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