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解读 |
[字号:大 中 小] 2018-08-08 阅读次数:732 |
释放基层活力补足乡镇政府服务“短板”——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答记者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镇政府服务水平得到了有效提升,但一些乡镇政府还存在服务理念滞后、服务能力不强、服务机制不健全、服务手段落后、服务效能不高等问题。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其中如何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如何解决部分乡镇干部为民服务的积极性不高等问题?记者采访了民政部相关负责人。 乡镇政府是我国行政管理最末梢的一个层级,作为最贴近老百姓的一级政府,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目标是怎么确定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建设服务型政府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党的十八大要求“按照建立中国特色行政体制目标,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正公开、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要求“加强基层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则对全面从严治党作出了全面部署。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建设服务型政府最为重要的一环。为此,《意见》提出到2020年,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全面提升,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方式更加便捷,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形成职能科学、运转有序、保障有力、服务高效、人民满意的乡镇政府服务管理体制机制。这个目标定位,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科学总结近年来各地推进乡镇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和创新成果,明确了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与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一致,与国家“十三五”发展规划目标一致,与我们党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时间节点基本一致。 《意见》提出对直接面向群众、量大面广、由乡镇服务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各类事项依法下放乡镇政府。在事项下放过程中,如何做到既让乡镇接得住、用得好,又防止有关部门将工作任务转嫁给乡镇政府,不增加乡镇负担呢? 近些年来,不少地方为方便群众,认真贯彻落实了中央简政放权的要求,将政府服务工作关口前提,凡乡镇政府能够承接的服务事项下放到乡镇政府,取得了明显成效。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依法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的要求,在总结地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同时考虑到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权力行使的特殊性,《意见》提出“按照权力下放、权责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措施,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外,对直接面向群众、量大面广、由乡镇服务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各类事项依法下放乡镇政府”。为了确保依法有序下放权力,并防止增加乡镇政府负担,《意见》一方面明确了下放的重要领域,另一方面提出“县级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将工作任务转嫁给乡镇政府”“省级政府要依法制定扩大乡镇服务管理权限的具体办法,明确下放事项、下放程序和法律依据,确定下放后的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确保下放权力接得住、用得好”。 下一步如何提高乡镇干部为百姓提供公共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意见》主要从三个方面引导乡镇干部积极作为、为百姓服务: 一是加强乡镇干部作风建设,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增强乡镇干部热爱基层、坚守基层、奉献基层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完善乡镇干部职务行为规范,推行乡镇干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业绩评议制、失职追究制,重视乡镇干部依法行政能力的培养。建立健全容错机制,落实激励保障,充分激发乡镇干部干事创业活力。 二是改进绩效评价奖惩机制,完善社会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评办法,加大群众满意度在考核评价中的权重,并坚持考评结果作为乡镇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参考。对工作实绩差、群众满意度低的乡镇领导班子和干部,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严肃问责。 三是加强对乡镇干部的激励机制,有序推进乡镇之间、乡镇与县级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完善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岗位聘用、职级晋升和职称评定方面的倾斜政策。注重从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实行县以下机关干部职务和职级并行制度,落实乡镇工作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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