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临民[2013]11号) |
[字号:大 中 小] 2018-12-06 阅读次数:854 |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临沂高新产业区民政局、财政局,临沂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财政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临沂市儿童福利院: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有关规定,为确保孤儿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一、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20元。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公用开支部分按照《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供养标准的通知》(鲁民〔2012〕31号)规定标准执行。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因父母服刑、失踪、精神病、重度残疾(精神和智力类,残疾等级二级以上,其他类别一级以上)等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以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号)规定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费。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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