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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发展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字号: ] 2015-08-10    阅读次数:1000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发展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民〔2015〕80号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蒙山旅游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4〕72号),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财政局研究制定了《临沂市发展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15年6月17日

 

 

 

 

临沂市发展养老服务业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为切实利用好省、市级养老服务业专项补助资金,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5〕2号)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养老机构补助项目

  (一)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

2011年以来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及PPP(公私合营)等方式新建、扩建以及改建的各类养老机构建设项目。

   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建设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

(1)资质要求:项目基建手续齐全,符合国家有关养老机构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

(2)建设要求:已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建设的项目,土地租期须在20年以上;以现有房屋改建的项目,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经营的期限应在5年以上、依法履行了设立许可程序且项目已投入使用。

(3)床位要求:新增床位不少于20张。养老机构床均综合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0平方米,在床均综合建筑面积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前提下,按照养老机构实际拥有的床位数量计算。

3、补助资金

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包括省、市级床位补助。对于新建,省级财政每张床位补助6500元(省财政直管县每张床位补助8000元),市级财政(省财政直管县除外)每张床位补助2000元;对于现有房屋改建的,省级财政每张床位补助3000元(省财政直管县每张床位补助4000元),市级财政(省财政直管县除外)每张床位补助1000元。

4、申报材料

(1)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1)

(2)基建手续证明材料

a.新建、扩建项目:已开工的新建项目,提供立项批复(备案证明)、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材料复印件;已开工的扩建项目,提供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材料复印件。已投入使用的新建、扩建项目,同时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项目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b.现有房屋改建的项目:需改造合格并完成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申请补助资金,同时提供房屋改造方案及改造施工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3)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及其他证明材料

a.以自有土地建设的项目,提供土地证明材料复印件;

b.以租赁土地建设的项目,提供土地租赁协议和土地证明材料复印件;

c.以现有房屋改建的项目,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d.以合资合作方式建设的项目,提供合资合作协议复印件。

(二)养老机构运营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的社会办或公建(办)民营的养老机构。其中,公建(办)民营的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一年;

(2)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

(3)核定床位数不少于20张;

(4)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

3、补助资金

按实际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年人数量,省级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年360元、600元、720元;市级财政再分别给予(省财政直管县除外)每人每年360元、600元和1200元的运营补助。

4、申报材料

(1)养老机构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2);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养老机构实行公建(办)民营的,还须提供5年以上公建(办)民营协议;

(3)按月提供申报之日前12个月入住社会老年人花名册。

二、城乡社区养老设施补助项目

(一)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开办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按照本地养老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或社区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2、补助条件

(1)一次性建设补助

   a.建筑面积原则上在300平方米以上;

b.具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规定的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健身娱乐、餐饮服务等服务功能;

c.设置日间照料床位原则上不低于10张,规模较小的酌情设置;

d.符合养老设施建设或城市社区建设的规划要求。

利用现有房屋改建的项目,其房屋用于养老服务经营的期限须在5年以上。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兴办的项目,须在项目完成法人登记、投入使用后申请补助。

(2)开办补助

申请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开办补助的项目,须是已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已投入运营的项目。

3、补助资金

对于建筑面积300-749平方米的,省级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4万元的开办补助,市级财政给予(省财政直管县除外)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对于建筑面积750-1084平方米的,省级财政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4万元的开办补助;

对于建筑面积1085-1599平方米的,省级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5万元的开办补助;

对于建筑面积1600平方米以上的,省级财政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6万元的开办补助。

4、申报材料

(1)申请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一次性建设补助的项目应提交材料

a.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开办)补助申请表(附件3);

b.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另外,征地或利用自有土地新建的项目,应同时提供立项批复(备案证明)、土地证明材料复印件;利用自有房产改建的,同时提供房产证明复印件;利用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房产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合资合作方式建设的,同时提供合资合作协议复印件。

政府独资或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合资合作兴办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除必须提供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外,无法提供立项批复(备案证明)、房产证明、土地证明材料的,可以由县级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替代。

   (2)申请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开办补助的项目应提交材料

a.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开办)补助申请表(附件3);

b.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说明: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举办主体为养老机构的,提供该养老机构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可不用再单独登记;举办主体没有养老功能的,必须进行养老机构法人登记。

(二)农村幸福院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开办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在农村中心社区或建制村建设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互助养老服务设施。

不具备生活、居住功能的农村老年人健身娱乐活动中心、老年灶等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

(1)申请农村幸福院一次性建设补助的项目,原则上其建筑规模占地不低于2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具有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等服务功能,设置日间照料床位不低于20张。

(2)申请农村幸福院开办补助项目,须是已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且已开始运营的项目。

3、补助资金

对农村幸福院,省以上财政给予每处6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3万元的开办补助;市级财政给予每处(省财政直管县除外)2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4、申报材料

(1)申请农村幸福院一次性建设补助的项目应提交材料

a.农村幸福院建设(开办)补助申请表(附件4);

b.社区、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c.确认土地、房产用于农村幸福院建设的证明。

(2)申请农村幸福院开办补助的项目应提交材料

a.农村幸福院建设(开办)补助申请表(附件4);

b.入住老人档案及能够反映幸福院开办情况的相关照片。

三、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补助项目

(一)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市县政府单独兴办,或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合作兴办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二)补助条件

1、项目经本级政府或民政、经信部门批准建设;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服务系统、服务平台和服务人员。

(三)补助资金

对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省财政给予每处100万元的建设补助,对市级统一建设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增加资助2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5);

2、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文件;

3、民政部门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合办的,提供合作协议复印件。

四、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补助项目

(一)大学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补助

1、补助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与养老机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从业满1年以上的专、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2、补助资金

省级财政对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给予2000元、专科毕业生给予1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3、申报材料

(1)大学生入职养老服务补助申请表(附件6);

(2)申请人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所在养老机构出具的工资发放、缴纳社保等材料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相关负责人签字);

(4)申请人与所在养老机构签订的劳务合同复印件。

(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补助

1、补助范围

在本市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及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补助资金

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每人2000元、1500元的一次性补助;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市级财政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3、申报材料

(1)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补助申请表(附件7);

(2)申请人身份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养老护理类技师、高级工或中级工职业等级资格证书复印件;

(3)所在养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工资发放、缴纳社保等材料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相关负责人签字)。

(三)中级养老护理员培训补助

1、补助范围

承担中级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的机构。

2、培训和补助方式

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符合培训条件的护理员,并将其纳入市人社局相关职业培训计划,根据培训任务人数拨付有关培训机构补助资金。

3、补助资金

市级财政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具体数额参照市人社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的培训价格进行补助。

五、责任分工

对本方案规定范围内的相关补助项目,由市、县民政、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分类补助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市级民政、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下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年度任务,预拨省、市级补助资金;

2、负责对市级的项目进行材料审查、现场勘查和项目评审;负责对市级养老机构中申请大学生入职养老服务补助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补助的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和审批;负责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市级补助项目和补助资金,通过报纸或民政局网站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3、负责向中级养老护理员培训机构拨付培训补助;

4、负责定期对竣工并投入使用的养老项目进行审查并对补助资金进行结算;

5、负责通过报纸和市民政局网站对市级结算补助项目及补助资金进行公示;

6、负责对各县区确认的补助项目进行抽查。

(二)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对本县区申报的项目(包括养老机构的建设、运营补助,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的建设、开办补助,以及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补助)进行材料审查、现场勘查和项目评审;负责对本县区养老机构中申请大学生入职养老服务补助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补助的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和审批;

2、负责接到项目申报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采取自行或委托方式进行项目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资金,通过报纸或民政局网站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3、负责将每批资助的项目,由县区民政、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民政、财政部门,以备审查和结算。

(三)项目单位和法人职责

1、按规定和要求填写相关项目申报表,提供内容详实、手续完备的申报材料;

2、向民政、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接受民政、财政部门的指导、检查和考评;

3、在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后及时向民政、财政部门提出组织验收结算申请;

4、对项目真实性和永久性及补助资金使用合规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项目评审机构职责

根据有关规定和制度,对市、县区委托评审的资助项目进行评审,提供专业、详实的评审报告,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监督管理

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和制度,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补助项目审核确认的具体办法,规范审批流程,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建立补助项目档案和数据库,加强对补助项目的日常监管,定期对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检查,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市民政、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补助项目的县区审核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向全市通报。对抽查不合格的(手续不全、程序不完备等一律视为不合格)、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获取补助资金后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项目,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收回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一)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在项目进展中期,可由县区经过评审拨付其50%补助资金,评审时还应确定投入使用时间(不得超过规划工期后3年),届时市民政、财政部门将对该项目进行审查结算,根据结算结果拨付项目剩余补助资金,结算结果为最终结果。超期仍未投入使用的,抽回全部资助资金。

利用现有房屋改建的项目,改造完成后,经市民政、财政部门审查结算,拨付全部补助资金。

(二)项目评审费用由市县两级分级负担,市级负责的评审任务所需经费由市级承担,县区负责的评审任务所需经费由县区承担。

(三)对按照本方案规定条件确认给予补助的项目,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分类填写相关补助项目汇总表(见附件8-14),在每年1月和7月集中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备案。

(四)本方案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申请表

      2、养老机构运营补助申请表(××年度)

      3、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开办)补助申请表

      4、农村幸福院建设(开办)补助申请表

      5、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补助申请表

      6、大学生入职养老服务补助申请表

      7、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补助申请表

      8、养老机构建设补助项目汇总表

      9、养老机构运营补助项目汇总表

      10、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开办)补助项目汇总表

      11、农村幸福院建设(开办)补助项目汇总表

      12、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补助项目汇总表

      13、大学生入职养老服务补助汇总表

      14、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补助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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