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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字号: ] 2016-02-02    阅读次数:788

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组织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开发区、蒙山旅游区党工委组织部,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财政局、临港经济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蒙山旅游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省委组织部、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民〔2015〕8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省、市补助资金维持不变。其余部分仍由县区解决。调整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156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1060元。

三、各县区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41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市以上对各县区按照每人每月353元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县区解决。

四、提高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达到每人每月460元。市以上对各县区按照每人每月393元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县区解决。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达到每人每月460元。市以上对各县区按照每人每月393元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县区解决。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达到300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0元。市以上财政每人每月补助70%。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负责落实。

八、调整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8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4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在中央补助50%的基础上,其余部分由省负担。

九、此次调整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核拨经费和省、市财政负担的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另行下达。各县区组织、民政、财政部门要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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