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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二季度“阳光低保”信息公示
[字号: ] 2016-10-12    阅读次数:488

一、低保申请条件及保障标准

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具体标准如下),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均可提出低保申请。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 2015 年 10 月起,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由每人每月 400 元提高到 450 元,将各县和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蒙山旅游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 370 元提高到 400 元;将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由每人每年 2700 元提高到 3100 元,将各县和临沂临港经济 开发区、蒙山旅游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600元提高到3000 元。

二、低保办理程序

申请低保应按照本人申请、乡镇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县级审批、发放低保金、长期公示等程序办理。具体如下:

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本家庭的户口本、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供家庭的种养殖、打工及拥有房屋、车辆、农机具等收入及财产情况证明。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受理低保申请后,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实地调查,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进行核实,组织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和村(居)两委成员等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将申请对象姓名、人口、家庭收入等信息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民政部门收到提报的拟保家庭信息后,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核对,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并将拟保家庭户主姓名、保障人口、保障金额、家庭收入等信息在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审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要说明理由。

4、对所有享受低保的家庭进行长期公示,并及时更新变化情况。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街道)应当对获得低保待遇的家庭定期核查,根据其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决定增发、减发还是停发低保金。

三、监督投诉电话

临沂市民政局:7200923;

兰山区民政局:8198193;

罗庄区民政局:7086910;

河东区民政局:2932095;

郯城县民政局:6800625;

兰陵县民政局:5201389;

莒南县民政局:7318827;

沂水县民政局:2267538;

蒙阴县民政局:4806992;

平邑县民政局:2652786;

费  县民政局:2113271;

沂南县民政局:7379927;

临沭县民政局:2651176;

高新区民政局:7118087;

经济区人社局:6011600;

临港区民政局:7667656;

蒙山旅游区社会事务管理局:6376316。

四、低保的家庭公示


 1、2016年第二季度份城市低保对象信息


 2、2016年第二季度份农村低保家庭公示


(01)兰山区


(02)罗庄区


(03)河东区


(04)郯城县


(05)兰陵县


(06)莒南县


(07)沂水县


(08)蒙阴县


(09)平邑县


(10)费 县


(11)沂南县


(12)临沭县


(13)高新区


(14)开发区


(15)临港区


(16)蒙山旅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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