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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考试考核办法(临民〔2016〕93号)
[字号: ] 2016-10-26    阅读次数:758

临沂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考试考核办法(临民〔2016〕93号)

  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军区司令部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鲁民〔2016〕16号)及临沂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安置办法

  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符合入伍时国家关于安排工作规定并选择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可执行本办法。

  退役士兵安置,按照鼓励先进、公平公开、积极妥善的原则,实行文化考试和档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量化评分,排序选岗。考试考核计分工作由退役士兵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退役士兵考试考核总成绩=档案考核成绩×60%+(文化考试成绩+独生子女及其父母5分)×40%。

  二、档案考核

  (一)服役年限记分

  义务兵和服现役12年以内(含)的士官,每服役1年计3分;士官服现役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5分。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在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前),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二)奖励记分

  1、平时奖励。

  (1)个人嘉奖,每次计1分;

  (2)优秀士官人才奖,三、二、一等奖每次分别计4、8、12分;获政府特殊津贴的,计30分;

  (3)个人三等功,每次计3分;

  (4)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

  (5)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6)个人获得荣誉称号,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门授予的每次计50分,大军区级单位授予的每次计60分,总部(含多总部联合)授予的每次计70分,中央军委授予的每次计80分。

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2、战时立功奖励。

  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战时荣获个人三等功的,每次计20分;战时荣获个人二等功的,每次计40分;战时荣获个人一等功的,每次计80分;战时荣获个人荣誉称号的,每次计100分。

  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3、奖励认定。

  获得优秀士官人才奖的,退役士兵本人应具备受奖证书,同时档案中必须具备奖励通令;获得上述其他奖励的,退役士兵本人档案中必须同时具备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命令等材料,获得平时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还应具备受奖证书和奖章。

  (三)职业技能等级记分

  以档案中《XX专业士兵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职业资格证书》为依据,予以计分。

  1、初级技能(五级),计1分;

  2、中级技能(四级),计3分;

  3、高级技能(三级),计5分;

  4、技师(二级),计7分;

  5、高级技师(一级),计9分。

  职业技能等级记分按照其中最高等级记分,不累计。

  (四)残疾等级记分

  1、士兵服役期间因战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50、40、30、20、10、5分;

  2、士兵服役期间因公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30、20、10、5、3、1分。

  残疾等级须经省民政厅指定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量化考核时以省民政厅审核后的残疾等级为准记分。

  (五)烈士子女记分

  是烈士子女的,计30分。

  (六)其他情况记分

  1、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其中,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1分;在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2分;在四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3分;在五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4分;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5分。

  艰苦边远地区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政干〔2010〕115号)列出的行政区域确认。

  2、从事核专业工作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核辐射保健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

  3、服役期间参加过对外战争,作战地点在境内的,每1天计0.1分;在境外的,每1天计0.2分。

  符合上述情形两(含)种以上的,累计计分。

  有上述情形的,部队团以上单位应予以确认并记入士兵本人档案。地方评分以退役士兵档案中原始记录为准。档案丢失或其中部分材料丢失的,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七)减分

  1、处分减分。

  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降衔、撤职处分的,分别减5、10、15、20、40、60分。

  多次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

  2、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减分。

  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的,该材料不计分,并在总分中予以倒扣,倒扣分值为其作假可能获得的分值的3倍。

  各种弄虚作假减分情形,累计减分。

  档案考核按实际得分60%计入考试考核总成绩。

  属于骗取安排工作资格的,应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队单位。相关部队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对造假者作出处理后按实际情况移交。

  三、文化考试

  (一)考试形式:闭卷考试。

  (二)考试内容:初、高中文化基础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及时事政治等综合知识。文化考试实行百分制,按实际得分40%计入考试考核总成绩。

  (三)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笔试成绩加5分。

  四、考试考核成绩排序

  考试考核总成绩相同的退役士兵,按照档案考核成绩、服役年限、奖励记分、艰苦边远地区及从事核专业工作等“其他情况记分”、残疾等级记分、烈士子女、职业技能等顺序排序。

  五、考试考核要求

  (一)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档案考核工作纪律。退役士兵的档案接收后,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其档案材料,对有疑义的应积极与部队沟通,请部队帮助核查确认,对于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依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置主管部门应将考试考核成绩以适当方式向退役士兵公示。

  六、本办法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19日。《临沂市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计分暂行规定》(临民〔2014〕6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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