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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登记
[字号: ] 2017-11-18    阅读次数:569
涉外婚姻登记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13000701401
权力事项名称 涉外婚姻登记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审批对象 临沂籍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的婚姻登记,临沂籍内地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婚姻登记
实施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通过)第四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第十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实施主体 市民政局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科
共同实施部门 公开范围 不公开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40元/件,《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备注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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