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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临民[2011]3号)
[字号: ] 2018-12-06    阅读次数:664

各县()民政局、财政局,临沂高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临沂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财政局,临沂临港产业区社会服务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办发〔2010161)和《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鲁民〔201062)要求,决定自20101月起为全市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发放对象范围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二、科学制定基本生活费标准

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市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的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三、落实保障资金

各县()民政局要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预算。各县()财政局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省以上财政对省财政直管县(郯城县、平邑县)每人每月补助300元,剩余300元由县财政自行解决。市以上财政对除省财政直管县以外的县()每人每月补助400元,剩余200元由县()财政自行解决。各县()财政局要统筹安排中央、省、市级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和地方资金。

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

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和发放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

一、申请、审批程序。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

1)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须村〔居〕党组织书记签字,村〔居〕委会盖章),同时须提供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2)超过18岁仍在校就读的孤儿,须学校出具学籍证明。

3)一方父(母)死亡,另一方父(母)患有严重精神病的,须市、县两级精神类专科医院同时出具诊断证明和病历记录。

4)一方父(母)死亡,另一方父(母)或父母属于服刑人员的,须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

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3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逐个入户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附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一并上报县(区)民政局。

3、审批。县(区)民政局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由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将一份证明材料是原件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附一张一寸孤儿照片)上报市民政局,其余两份分别由县(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存档。由市民政局发放社会散居孤儿《儿童福利证》。监护人凭《儿童福利证》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县(区)民政局应同时与孤儿长期生活的监护人签定《孤儿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县[]民政局和监护人留存),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签订协议书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

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二)档案管理。各县(区)民政局应同时为孤儿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内容包括:

1、《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孤儿基本生活协议书》;

3、《儿童福利证》相关内容复印件;

4、农村孤儿或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涉农补贴“一本通”账户复印件,城市孤儿或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银行账户复印件。

有关电子档案以电子文档形式,逐级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核备案。

(三)资金发放。农村孤儿生活费发放程序,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将身份证复印件和财政涉农补贴“一本通”账户复印件提供给县(区)民政局,各县(区)财政局根据同级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名单,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的财政涉农补贴“一本通”账户;城市孤儿生活费发放程序,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将身份证提供给县(区)民政局,由各县(区)民政局统一到银行开户。县(区)财政局根据同级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名单,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五、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为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孤儿的亲切关怀,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民政局要实地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要将审批、发放工作纳入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规范程序,提高效率。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孤儿年满18周岁即将进入社会的,乡镇以上民政部门负责人应与孤儿进行一次谈心,宣传国家儿童福利政策,鼓励其自主创业、参与社会竞争。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督促指导监护人履行职责和义务,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到孤儿身上,确保孤儿健康幸福成长。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应追回虚报冒领的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

县(区)民政局可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负责定期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巡查和监督评估,做好为孤儿建档造册工作,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代理孤儿权益维护的相关事务。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要于每年210日前,将本县区(含省财政直管县)上年底社会散居孤儿人数、资金安排情况,联合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民政局、财政局。

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及附件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附件: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孤儿情况

姓名

性别

男( )女(

籍贯

(此处粘贴孤儿

本人照片)

民族

出生日期

户籍所在地

现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户籍状况

农业( )非农业(

是否受艾滋病影响

是( )否(

生活状况

学龄前( )在校(

儿童福利证编号

父亲姓名

母亲姓名

失去父亲原因

病故( ) 失踪( ) 宣告死亡( )其他(

失去母亲原因

病故( ) 失踪( ) 宣告死亡( )其他(

监护人为个人的

姓名

性别

男( )女(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现家庭住址

与孤儿关系

工作单位

监护人为单位的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单位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申领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监护人签名或盖章:

(监护人为单位的,此处单位负责人签名: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乡镇(街道)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县级民政部门处理意见

民政局盖章、负责人签字:

孤儿生活费申请书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民族: ,申请理由:

特此申请。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粘贴处

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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