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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字号: ] 2015-11-03    阅读次数:70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 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临沂市社会 救助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经研究确定,适当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 2015 年 10 月起,将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由每人每月 400 元提高到 450 元,将各县和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蒙山旅游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 370 元提高到 400 元;将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由每人每年 2700 元提高到 3100 元,将各县和临沂临港经济 开发区、蒙山旅游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600元提高到3000 元。

二、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从 2015 年 10 月起,将全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 每年 4200 元提高到 4500 元,将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 每年 3000 元提高到 3200 元。

三、相关要求

各级政府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更加突出的位 置,强化措施,加大投入,落实保障标准,提高补助水平,让 城乡困难群众得到实惠。各级民政部门要规范管理,严格审核 审批流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提标工作顺利实施。各级 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资金保障,按现行渠道解决提标后新增支 出,严禁滞留、拖欠,确保各项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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