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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救灾工作的通知
[字号: ] 2016-06-20    阅读次数:518

关于进一步做好救灾工作的通知(临民〔2016〕56号)

为认真做好2016年救灾各项工作,按照局领导的要求,现将有关救灾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

目前,我市已进入汛期,各类自然灾害的发生都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诸多影响。各级要把救灾工作纳入全局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到早动员、早部署、早安排。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灾害的能力,做好灾前的预警预报和灾后的生活救助工作,确保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二、加强值班值守和灾情统计报送

各级要加强汛期的值班值守,一要树立防大灾、救大灾、抗大灾的思想,要实行重大自然灾害和敏感时间节点上主要领导带班,分管领导靠前指挥,值班人员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讯联络畅通。遇有重大灾害和突发性事故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或上级业务部门报告,坚决杜绝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市局将组织抽查各县区汛期值班情况,对值班中有离岗、脱岗或不按要求值班的,一旦发现要在全市通报批评,对负有失职、渎职或重大责任者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二要提高灾情报送管理水平。按照灾情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级要明确报送中的各项统计指标和时间要求,发生重大灾情和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的,村级要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接到灾情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要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报市局救灾科。各级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组织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赴受灾地区查核灾情,及时有效的开展救助工作。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县区可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的要求,在上报市级的同时直接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对于重特大灾情的发生和发展,市、县两级要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区每天9时之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向市里汇报,坚决杜绝有灾不报或漏报、瞒报等现象。

三、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解决受灾群众生活的重要保障,也是老百姓的“救命钱”。各级一定要把 “救命钱”管好用好。近期,据有关县区反映,个别乡镇和街道出现去年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没有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发放程序不规范;救灾资金台账记录不清、领取手续不全、二次分配等问题。各级要高度重视,要加强对救灾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从现在开始,各县区要联合财政部门对近三年救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检查内容:1、县区救灾资金拨付是否及时到位,有没有滞后、挪用、截留等问题(查看财政下拨文号和时间)。2、基层资金发放过程中,是否做到“两公开”、“四程序”,即公开受救助人信息,公开发放救灾物资信息,实行张榜公示、登记造册、重点使用、公开发放。检查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改正,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规范好救灾资金台账(查看县区、乡镇救灾资金发放台账、领取表等)。3、认真梳理近年来群众反映救灾资金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把群众通过“行风热线”和“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及向上级业务部门反映救灾资金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结合群众诉求拿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方案。在解决和答复群众反映的问题时,要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防止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当前,各级高度关注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任何细小的问题会产生很大的社会影响。各级必须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坚决杜绝责任心不强,漠视群众诉求的现象发生。各县区通过自查自纠,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四、加强救灾“三个体系”建设

今年,市局将大力推进救灾“三个体系”建设,把救灾工作列为在全省推广的示范点。一是各级要抓住这次机遇,建立健全救灾应急指挥中心、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基层灾害队伍建设。各县区要结合实际,立足救灾的长远规划,在救灾工作上要有作为、有想法、有措施,能积极应对各类自然灾害和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使救灾工作有备无患。二是按照省厅的要求,下半年,市、县(区)要修订好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为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201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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