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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发布时间:2015-01-16    阅读次数:2574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规范

一、服务事项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

二、服务对象

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符合上述条件并持有本县(市、区)常住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三、服务内容

1.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发放低保资金;

2.符合当地农村低保分类施保条件的,适当提高补助水平。

四、服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五、服务依据

1.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71号);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3.《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2001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40号);5.《民政局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法[2012]220号);6.《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4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3]23号);7.《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鲁民〔200433号);8.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城市低保相关政策文件等。

六、服务流程

农村低保申请审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的流程办理。

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社和审批手续(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

1.申请。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申请农村低保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并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城市低保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抚(扶)养关系、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

申请城市低保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户主申请书;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工作证或失业证、残疾证、学生证等证件;家庭成员及赡(抚、扶)养人收入证明等;车管、房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提供的购车、买房、就业培训、求职登记、养老金、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纳税、存款等情况。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低保的受理,材料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受理人补齐所有的规定材料。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和审核上报等工作。认为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认为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群众有异议的,应进行复核。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要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出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进行复核。

5.发放。县级民政部门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放《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