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规范
一、服务事项
农村五保供养审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二、服务对象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服务内容
1.提供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4.提供疾病治疗(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5.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四、服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提供相关服务。
五、服务依据
1.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6号);2.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第37号);3.《山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2009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农村五保相关政策文件等。
六、服务流程
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审批按照个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发放五保供养证和供养资金的流程办理。
1.申请。申请五保供养待遇,由村民本人提出,因年幼或者智力、精神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为提出。
申请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①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②无劳动能力;③无生活来源;④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2.评议。村民委员会在15日内完成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公告7日后,无重大异议的,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将其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市市民政部门审批。
申请人认为本人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在民主评议、公示程序阶段未能通过的,可以申请镇街进行复查。乡镇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监督村民委员会重新实施评议、公示程序。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在2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批准给予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由省级民政部门印制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不予批准的,由镇街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5.确定供养方式。集中供养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照料和管理;分散供养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服务,并确保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发到供养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