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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 发布时间:2015-01-16    阅读次数:2464

城乡医疗救助服务规范

一、服务事项

城乡医疗救助审核审批。

二、服务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

具体救助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确定。

三、服务内容

1.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2.对患病住院的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群众,按照当地规定的政策和标准给予救助;3.对救助对象中的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按照当地规定的政策给予一定金额的门诊救助。

四、服务部门

对农村五保、城乡低保等特定困难群众,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平台实施救助,县、乡两级民政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对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五、服务依据

1.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2.《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鲁民[2012] 15号)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医疗救助相关政策文件等。

六、服务流程

(一)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流程

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患病住院申请医疗救助,按照入院备案登记身份审核出院即时结算的流程办理。

1.入院登记。本人凭五保证(低保证)或医疗救助证、身份证、入院证明材料,进行入院备案登记。

2.身份审核。县、乡两级民政部门通过到医院现场查看、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确保救助对象身份真实准确。

3.出院结算。救助对象出院时,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出医疗救助金额,实行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

(二)其他人员申请医疗救助工作流程

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申请医疗救助,按照个人申请村(居)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批资金发放的流程办理。

1.申请。申请人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企业工会)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家庭经济状况、患病情况等证件和证明材料。

2.评议。村(居)民委员会完成材料真实性调查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准确了解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开支等情况。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市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签署同意批准的意见,按照政策规定发放医疗救助资金;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批准的意见,委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