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规范
一、服务事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
二、服务对象
持有本县(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城市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贫困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非农业和农业混合户口的家庭,全部或者部分成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服务内容
1.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月发放低保资金;
2.符合城市低保分类施保条件的,适当提高补助水平。
四、服务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五、服务依据
1.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71号);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3.《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2001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40号);5.《民政局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法[2012]220号);6.《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4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3]23号);7.《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鲁民〔2004〕33号);8.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城市低保相关政策文件等。
六、服务流程
城市低保申请审批按照个人申请→街道(乡镇)受理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的流程办理。
1.申请。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城市低保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非农业户口(在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保);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城市低保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抚(扶)养关系、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③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
申请城市低保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①户主申请书;②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工作证或失业证、残疾证、学生证等证件;③家庭成员及赡(抚、扶)养人收入证明等;④车管、房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提供的购车、买房、就业培训、求职登记、养老金、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纳税、存款等情况。
2.受理。街道(乡镇)负责城市低保的受理,材料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受理人补齐所有的规定材料。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在入户复查或抽查的基础上,通过与车管、房管、人力资源保障局、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信息对比,全面了解申请人购车、买房、就业培训、求职登记、个体经营、纳税等情况。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要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发放。县级民政部门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放《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