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服务
一、服务对象 本市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当事人及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收养当事人。
二、服务内容
1、本市公民收养登记;
2、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收养登记。
三、办事程序
1、国内收养登记程序
(1)收养当事人可先到区县收养登记机关进行法律咨询;
(2)收养当事人向区县收养登记机关提供有关证明和证件:
(3)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进行初步审查;
(4)收养当事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5)登记机关进行审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登记;
(6)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领取《收养证》. 自受理申请次日起30日内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
2、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收养登记程序
(1)外国人收养由中国收养组织审定后签发来华收养通知书;
(2)其他收养当事人须向市收养登记机关提供有关证明和证件;
(3)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进行初步审查;
(4)当事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5)登记机关进行审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登记;
(6)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要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领取《收养证》。
中国人自受理申请之次日起7日内、其他当事人自受理之次日起30日内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