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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收养 发布时间:2014-12-02    阅读次数:2066

收养登记服务


一、服务对象 本市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当事人及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收养当事人。

二、服务内容

1、本市公民收养登记;

2、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收养登记。

三、办事程序

1、国内收养登记程序

(1)收养当事人可先到区县收养登记机关进行法律咨询;

(2)收养当事人向区县收养登记机关提供有关证明和证件:

(3)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进行初步审查;

(4)收养当事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5)登记机关进行审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登记;

(6)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领取《收养证》. 自受理申请次日起30日内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

2、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收养登记程序

(1)外国人收养由中国收养组织审定后签发来华收养通知书;

(2)其他收养当事人须向市收养登记机关提供有关证明和证件;

(3)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进行初步审查;

(4)当事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5)登记机关进行审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登记;

(6)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要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领取《收养证》。

中国人自受理申请之次日起7日内、其他当事人自受理之次日起30日内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