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1、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1、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㈠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㈠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㈡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㈠本人的有效护照;
㈡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 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㈠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㈡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