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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安置 发布时间:2014-10-23    阅读次数:2664

退伍安置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向退出现役的军人提供资金和服务保障,使之 重返并适应社会的一种优抚保障制度。

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

一、服务对象

 军队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

二、服务内容  

 1、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

 2、转业的士官接收安置。

 3、复员干部的接收。

 4、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 。

三、办事程序

 1、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程序:  

 (1)退伍义务兵在回到接收地30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并携带户口报入处户口簿及其他有关材料,到县民政局退伍安置科办理报到、接收手续;

 (2) 对本县在职入伍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全义务兵,由县安置部门开具安置行政介绍信和落户介绍信;

 (3)对农村入伍的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规定,开具落户介绍信。

 2、转业士官安置程序:  

 (1)转业士官持省安置办公室科签发的《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通知书》和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携带转业证和其他有关材料30天内到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接收手续;

 (2)手续齐全、材料完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由县安置部门开具安置行政介绍信和落户介绍信;

 3、复员干部接收程序:  

 (1)复员干部持省退伍安置办公室签发的《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和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并携带户口报入处户口簿及其他有关证件和材料,在30天内到县民政局退伍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接收手续;

 (2)对符合条件的,一般当日即开具落户介绍信;

  4、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程序:

 军队离退休干部持省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签发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通知书》和部队出具的粮食关系介绍信及其他材料到县民政局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接收手续;

四、办理依据

 (1)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2)山东省实施《退伍军人安置例》细则;

 (3)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号);

 (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99]27号)。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投诉监督

 申请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县民政局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