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革命烈士的条件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以后陆续发布的有关解释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
(一)对敌作战牺牲的;
(二)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或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六)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或者其他坏人杀害的;
(七)因侦察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
(八)因维护社会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危害的;
(九)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十)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十一)部队飞行人员在执行战备飞行训练中牺牲或在执行试飞任务中牺牲的;
(十二)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
二、报批烈士所需的材料
(一)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家属的申请报告;
(二)死者的详细死难情况;
(三)直接见证人的详细旁证材料(1-3人)
(四)死者的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参加革命工作的简历、生产职务和工资数额;
(五)遗属的姓名、年龄、称谓、工作单位(或住址)、职务;
(六)被犯罪分子杀害的,需有犯罪分子的口供,公、检、法机关的审讯笔录和终审判决书,现场勘察记录和死亡鉴定书;犯罪分子已死亡的,需有公安机关对案情的定性报告。
(七)各级民政部门给同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报告。
三、报批革命烈士的程序
现役军人根据死难情节,因战牺牲的逐级报请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因公牺牲的逐级报请军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人民群众,因战牺牲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家属向死者单位所在地或家属居住地的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死者有关死难情况的详细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县人民政府转县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因公牺牲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家属向死者单位所在地或家属居住地的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死者有关的死难情节的详细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由县人民政府转县民政部门审核,认为符合批烈的,由县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州(地、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转州(地、市)民政部门审核,认为符合批烈条件的,再由州(地、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收到报告后转省民政厅审核,认为符合批烈条件,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提出意见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由省民政厅代省人民政府撰写批准革命烈士的通知,并填写《革命烈士通知书》,寄给家属居住地的县(区、市)人民政府,由革命烈士居住地的县(区、市)人民政府填写《革命烈士证明书》,代民政部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