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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 发布时间:2015-10-07    阅读次数:1550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国家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未享受到“核算退休金时军龄计算为工龄”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军龄视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待遇的退役士兵。

二、服义务兵役年限

服义务兵役年限为转改志愿兵、士官前的服役年限。义务兵考入士官学校或军官学校后中途退学前的学习年限、士官考入军官学校后中途退学前的学习年限可作为服义务兵役年限。服义务兵役年限以服义务兵役起止时间的跨年度数计算,即:服义务兵役起止时间跨了几个年度就按几年计算。二次入伍或多次入伍的义务兵役年限,以每次服义务兵役起止时间的跨年度数计算后累加。

三、有效证明材料

服义务兵役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服兵役档案原件,退伍证原件,人民武装部门保存的义务兵入伍登记名单、退伍登记名单等原件,义务兵考入士官学校或军官学校及在校学习证明材料原件,士官考入军官学校及在校学习证明材料原件等。

四、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含59周岁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养老保险(退休金)证明、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后,在《山东省军队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核、审批表》(附件3)填写基本信息、证明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因申请人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丢失,不能确认退役士兵身份的,应逐级上报申请人相关资料至县级民政部门。

如人民武装部门只能证明申请人入伍时间或退伍时间,需由本县(市、区)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2名战友提供书面证明,其入(退)伍时间与战友入(退)伍时间一致。

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人员,由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组织在申请人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3天。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在《山东省军队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核、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组织填写、录入《60周岁以上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附件4),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调查核实。

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因申请人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丢失,不能确认退役士兵身份的,县级民政部门组织人武部门、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和本县(市、区)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已认定身份的3名战友共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公示后无异议的,可以认定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