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范围
1、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的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低保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2、对因偶遇被抢、失窃、务工不着、无亲友投靠而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可在弄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救助。
3、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应立即终止救助。
二、不予救助的范围
1、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或有亲友投靠的;
2、经过甄别查明属于虚构流浪乞讨事实骗取救助的;
3、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的;
4、拒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个人真实情况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5、六周岁(不含六周岁)以下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
6、自杀、酗酒、交通肇事及治安案件致伤人员;
7、除市内三区以外的九县流浪乞讨人员(由各县民政部门负责救助)。
三、救助内容
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主要提供以下基本内容的救助:
1、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
2、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站内突发疾病的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为无力支付交通费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凭证。
四、救助原则:自愿受助、无偿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