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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 发布时间:2015-10-14    阅读次数:1516

一、合理确定发放对象范围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二、申请、审批程序。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

(1)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2)超过18岁仍在校就读的孤儿,需学校出具学籍证明。

(3)一方父(母)死亡,另一方父(母)患有严重精神病的,需市、县两级精神类专科医院同时出具诊断证明和病历记录。

(4)一方父(母)死亡,另一方父(母)或父母属于服刑人员的,需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

(5)一方父(母)死亡,另一方父(母)或父母属于重度残疾的(精神和智力类,残疾等级二级以上,其他类别一级以上),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3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

2、资金发放。农村孤儿生活费发放程序,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将身份证复印件和财政涉农“一本通”账号复印件提供给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开发区财政局根据社会发展保障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名单,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的财政涉农补贴“一本通”;城市孤儿生活费发放程序,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将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社会发展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社会发展保障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名单,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的个人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