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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居住证 发布时间:2016-02-16    阅读次数:860

事项内容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向居住地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相关法律法规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二章
  第八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以及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或者住院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 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发放居住证: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三)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
  (四)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发放居住证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

1、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
  2、本人近期一寸(底色为白色背景)彩色免冠标准照片1张。
  3、居住在居民家中或出租房内的,应提交户(房)主的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即可)、房屋租赁合同;自购房产的,出具购房证明材料;居住在单位内部的应由单位出具证明或提供单位《户口登记簿》。
  4、育龄妇女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流程

1、居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持其户口簿带领流动人员申报;
  2、居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或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流动人员登记后申报;
  3、租赁私房居住的,由出租人持其户口簿和有关证件,带领承租人申报;
  4、租赁公房居住的,由出租单位责任人持有关证件,带领承租人申报;
  流动人口申报登记时,未满16周岁的持本人身份证明,满16周岁的持本人居民身份证,育龄妇女应同时提供经有效查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收工本费

联系电话

8102182

投诉电话

8102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