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办理材料
(一)公民申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须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并交验居民户口簿;换领居民身份证的,须交验居民户口簿和原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办理。
(二)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三)对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公安派出所应逐项核对其户籍资料信息,确认其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人口信息及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如发现公民户籍登记项目不一致的,应及时按照户籍管理规定进行变更或更正,同时对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系统登记项目等进行更正。
(四)公安派出所核对公民身份信息无误后,应按照居民身份证人像采集和指纹采集技术要求,当场为申请人采集人像信息和指纹信息,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申请(监护)人签名确认。收取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并当场向缴款人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签发《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五)公民因急需用证,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派出所应在其办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后,在《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上注明“申办临时居民身份证”字样,并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注明。公民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并交纳工本费。县级公安机关在制发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应在《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上注明“已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字样。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六)居民办理身份证人像采集时,不得着制式服装,不能穿白色上衣,常戴眼镜的居民应配戴眼镜。相片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七)具有山东省常住人口户籍身份,长期在省内异地居住或务工因身份证件丢失、损坏需要补办、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可凭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在务工地办理居民身份证。初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者不能异地办理。
办理流程
派出所户籍民警当场受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公民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发放临时居民身份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领换领20元,补领40元
临时证1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价[2003]23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