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申请条件
户口迁移必须坚持“人户一致、正当合理”迁移的原则。
办理材料
1、干部、工人调动户口迁移:提供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的调动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仅限于夫妻分居调动或家属子女随迁),单位接收证明。
2、离退休人员安置户口迁移:提供老干部、民政部门的安置介绍信,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证或离(退)休证明,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村居(单位)接收证明。
3、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户口迁移:毕业分配后需落户就业单位的,提供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户口迁移证;毕业后未分配单位需落户原籍的,提供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村居(单位)接收证明;毕业后在人才交流中心、人力资源市场托管户口的,提供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单位接收证明。
4、大中专院校及技校学生转、退学户口迁移:办理转学户口迁移须提供省级高等教育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转入学校证明;办理退学户口迁移须提供学校正式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
5、选调生、公务员录用户口迁移:提供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的调令或录用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单位接收证明。
6、军人转业和复员安置落户:提供《转业军官通知书》或《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或《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等;《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军人居民身份证;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居民户口簿(仅限夫妻一方或父母已在安置地落常住户口的);结婚证(仅限夫妻投靠);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仅限父母子女相互投靠);村居(单位)接收证明。
7、随军家属户口迁移:提供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军官证(士官证);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干部任职命令;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单位接收证明。
8、购房、投资类迁移户口:提供居民户口簿;房屋产权证、使用权证明或其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发票、养老保险缴纳凭证、村居(单位)接收证明等。
9、引进人才迁移户口(取得《人才聘用证》的除外):提供居民户口簿;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以及其他技术等级和荣誉证书;聘用合同;单位接收证明。
10、“三投靠”人员落户:提供被投靠方的居民户口簿;单位(村居)接收证明;夫妻投靠提供结婚证;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提供父母和子女关系证明;被投靠方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办理流程
本县区内迁移由派出所审批,市内跨区县户口迁入实行网上迁移,由分县局审批。市外迁移由分县局审批,签发户口准迁证明。属于派出所户籍民警当场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办理。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需派出所审批的事项,户籍民警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派出所所长审批,所长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需分、县局审批的事项,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长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分(县)局户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收费标准及依据
居民户口簿,每本10元;户口准迁证:5元/张
鲁价费发[2006]231号文规定。
联系电话
8102182
投诉电话
8102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