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申请条件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办理材料
1、变更姓名。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单位(村居委、学校等)证明;申请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的,需父母双方同意并提供父母的结婚证;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因涉外婚姻关系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为对方姓氏或恢复原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明或离婚证明;因父母离异,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原父母双方同意的证明。
2、更正出生日期。公民登记常住户口后,其年龄原则上不能更改。对有足以证明公民户口登记年龄确与本人实际年龄不符的,应本着实事求是、尊重事实的原则,从严审查。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档案或学籍档案中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等)以及相关证明。自二00六年十月十五日起,公安机关对于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请,原则上不予办理。
3、变更民族。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提供的准予变更的证明。
4、变更、更正性别。公民因医学变性的,提供三级以上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性别差错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材料。
5、变更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户主或与户主关系等户口登记项目的,需向派出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变更姓名由派出所审批。16周岁(不含16周岁)以下居民更正出生日期、变更姓氏、变更性别、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由分县局审批。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居民更正出生日期和变更、更正民族成份由市局审批。变更、更正其他户口项目,手续齐全的由派出所户籍员当场办理。属于派出所户籍民警当场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办理。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需派出所审批的事项,户籍民警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派出所所长审批,所长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分、县局审批的事项,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长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分(县)局户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需市局审批的事项,派出所户籍民警、派出所所长、分(县)局户政部门、分(县)局分管领导、市局户政部门完成审核、审批的时间分别为7个、3个、3个、2个、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5元/次。鲁价费发〔2006〕231号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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