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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审核、审批申请 发布时间:2015-09-16    阅读次数:1320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无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烈士子女(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下同)。

二、生活补助起算时间

2011年满60周岁的,从当年7月1日起享受补助;2012年及以后满60周岁的,从当年1月1日起享受补助。

三、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个人申报及初审。申请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其他可以证明烈士身份的材料)、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无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等,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村(居)委会调查审核后,在《山东省部分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定期生活补助审核、审批表》(附件1)上填写基本信息、证明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街道)民政部门。